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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6执502号

康足忠与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足忠;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康足忠,男。被执行人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足忠与被执行人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劳务工程款79533元、诉讼费1788元、执行费11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内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信息,在房屋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伟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中伟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审  判  员    杨建辉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 0 一九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吴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