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553(1-1)。
负责人:郑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利华,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万仕红(系刘利华之妻),女,汉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与刘利华、万仕红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22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利华名下皖K×××××、皖K×××××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继续查封车辆,应当在两年查封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谢式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