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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民初1309号之二

姚连军与张友军、胡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连军;张友军;胡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3民初1309号之二

原告:姚连军,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友军,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告:胡敏,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原告姚连军与被告张友军、胡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8日向姚连军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姚连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连军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计2700元。

审 判 长  陈海燕

人民陪审员  马金奎

人民陪审员  陶安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