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1314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振兴路2号商住楼A座2号铺。
法定代表人:周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菊侠,该公司员工。
被告:赖戊勇,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戊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洁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建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