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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执恢130号

郑瑞恒、许庆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瑞恒;许庆领;李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郑瑞恒,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许庆领,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李娟,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郑瑞恒诉许庆领、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