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502执445号之一

简志平、陈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简志平;陈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志平,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义新,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简志平申请陈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502民初4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简志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50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