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志平,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陈义新,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简志平申请陈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502民初4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简志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50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