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783执6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海与被执行人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
徐正海、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浙0783执6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海与被执行人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南天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