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524执474号

张晓辉、张晓霞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26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晓辉;张晓霞;张劲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劲松,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对该继承权纠纷案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终审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对其父母所留房产的继承份额,是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执行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5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