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张晓霞,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张劲松,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对该继承权纠纷案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终审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对其父母所留房产的继承份额,是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执行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5民终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