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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1执479号之一

卢欣善、曹连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卢欣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卢欣善,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曹连永,男,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卢欣善与曹连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2020)浙0191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欣善于2020年4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曹连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志风案款8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曹连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单、传票,要求曹连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曹连永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其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曹连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公积金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曹连永名下的股权(申请人书面同意不予处置),扣划到案款860.46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算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810.4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卢欣善。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鉴于被执行人曹连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连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卢欣善。卢欣善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曹连永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91执4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吴文兵

审判员  **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程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