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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保605号

单守新与邱启娟、张国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云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05号张国云:本院在审理你与单守新、邱启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5月27日冻结了单守新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马陆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38,应冻结金额650000.00元,已(实际)冻结424.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2、于2019年5月27日冻结了单守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通市通海路营业所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46,应冻结金额650000.00元,已(实际)冻结33.3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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