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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刑终13号

刘某1、刘建民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某1;刘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刑终13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孙家庄村。 委托代理人刘美海,系刘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张银众,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民,男,198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灵寿县,住。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经灵寿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双林,系刘建民之父。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冀012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及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原审被告人刘建民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丙正、孙婧玥出庭支持公诉,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美海、张银众,原审被告人刘建民及其辩护人刘双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8月30日晚上,刘建民与刘某1在王阜安村饭店因喝酒发生争吵,后二人又先后到董某3家喝酒,在场的有董某3、董某1、刘某7、刘某8等人。二人因喝酒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建民摔碎一个啤酒瓶,并持半截啤酒瓶追刘某1到院子里,刘建民持摔碎的啤酒瓶将刘某1的肚子扎伤。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的伤为1、“左侧腹部有四处已缝合创口分别长:2.1cm、1cm、3.5cm、6.5cm。2、右肘内上有已缝合创口长2.6cm。”鉴定意见为“右上臂皮裂创口及左腹多处皮裂创口累计长度”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伤后在灵寿县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医疗费7560.58元,鉴定费400元,误工费1856元(64元×29天),护理费2958元(102元×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100元×29天),交通费200元,共计1587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建民的供述:2015年4月14日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有2份讯问笔录,主要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在阜安村小吃部吃饭喝酒,有我、董某1、董某3、刘某4、刘某3、刘某7、刘某8、刘某1、刘阳。后来22时多,我和刘某1坐刘阳的车回到我村后,刘某1跑到了董某3家,我也跟过去了,在董某3家有我、董某1、董某3、刘某4、刘某7、刘某8、刘某1、董某2。我摔了酒瓶后,刘某1出去了,董某3、董某2跟着他出去了。我和刘某8、刘某7、董某1歇了一会往外走,我走时什么也没有拿。我们走到董某1家门口,见刘某1在那跪着头碰门,说给他二舅报仇了,他当时光着膀子,身上全是血。刘某1听见我说话里,他起来掐住我脖子的十字架绳,我用拳头打了他两下子,后来被人拉开后,120也来了,他上了120车,我回家了。回家后脖子疼,我打车去了县医院看脖子,看了看没事,碰见刘某1的父亲,我告诉他父亲,他抓我脖子的事,我还告诉他父亲可能是董某3、董某2打的刘某1,因为他俩跟着刘某1出去了。我听我村的董某4说他见董某3回家时身上有血,闫会敏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他也见董某3回家时身上有血。 刘某1是如何受伤的不知道,我不知道他为什么掐我脖子,当时我只听到刘某1说要弄死我。在董某3家喝酒时,我在屋里摔了一个酒瓶,我想可能是他认为是我把他打伤的,就过去和我打架了。我在董某3家喝酒时摔酒瓶是因为在董某3家喝酒时,刘某1一直说他二舅妈刘某4的不是,董某3要他滚出去,我让刘某1走,他不走,然后我就摔了一个酒瓶吓唬他一下,让他赶快走,摔酒瓶时我什么也没有说。刘某1见我摔了酒瓶就走了,我感觉是我把他吓唬走了,我就是想把刘某1吓走,怕他挨打。刘某1出去时,我没有跟出去,董某2和董某3跟着刘某1出去了。我不知道董某2和董某3跟着刘某1出去干什么。当时屋里还有我和刘某8、刘某7和董某1四个人,刘某4到屋里睡觉去了。 我没有用啤酒瓶扎刘某1的腹部,没有用刀子扎刘某1的胳膊。我和刘某1没有纠纷和矛盾,刘某4改嫁给董某3,刘某1他们一大家子人都不同意,董某2的父亲董某1是刘某4和董某3的媒人,后来他们就有了矛盾。我和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没有纠纷和矛盾,刘某4和刘某3是我的远方姑姑。 2014年9月3日、9月5日、2014年4月15日、4月28日接受讯问,主要供述内容与2015年4月14日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4年8月31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刘阳及刘阳的两个朋友在王阜安村一个小吃部吃饭。晚上10点左右,我从饭店出来,又碰到了刘建民,然后刘阳开车把我俩送回了村里。下车后,我俩打算到董某3家找他们喝酒,当时董某3、董某1、刘某8和刘某7在。在歇着的过程中,因为喝酒的事,刘建民说要罚我一杯,我说:“你以为我喝不了吗,装逼”。接着刘建民拿起一个啤酒瓶想打我,没有打着我,然后我俩就嚷了几句,我说,你牛逼什么啊,不就是一杯酒吗。刘建民不算了,拿起啤酒瓶把酒瓶摔了,然后就追着打我,我从董某3屋里跑了出来,刘建民追了出来,刘某8也跟着出来了,刘某8把我推倒了,然后刘建民上前用啤酒瓶扎到了我肚子上,我起身往外跑,跑到大门口,刘建民又追上我用酒瓶扎了我一下,然后我就跑了。跑出来后,我躺在公路上,等了一会儿刘建民他们出来了,刘建民见我在公路上躺着,想再打我,我就起来和他打到了一块。不知怎么回事,我胳膊上被弄了一个口子,后来我俩就被人拉开了。刘建民一开始用啤酒瓶扎我肚子了,后来不知道用什么把我胳膊扎伤了。一开始刘某8把我推倒了,刘建民扎的我肚子,第二次我和刘建民打架时,刘某8拧我胳膊了。 2014年9月12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我和刘建民一块去了董某3家,当时在场的有董某3、刘某2、刘某8、董某1、董某2和刘某4。我和刘建民过去后就坐在桌子上开始喝酒。我想给刘某2喝个酒,刘建民嫌我事多。说要罚我一个酒让我自己喝一杯。我骂了他一句,说他装什么逼啊。然后刘建民和我嚷了几句。具体嚷什么我记不清了。刘建民拿起来了一个啤酒瓶扬起来吓我。然后把酒瓶摔碎了,说要弄死我。我看事情不好就起身往外走。走到院里门口,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被摔了一个跟头。刘建民上前拿酒瓶朝我肚子上扎了一下子,把我肚子上扎了一个口子。我起身赶紧往外跑。最后我跑到了董某1家门口,跑的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我不太清楚。我感觉应该是刘建民扎了我后把我吓蒙了。我跑到董某1家门口、敲开了他家的门,董某1的媳妇刘某3开开门,把我从他家院里推到了他家门口。然后把大门插上了。我坐到他家门口用手敲他家的门,还用头碰他家的门,口中喊着:把我弄成这样,你们就看着不救”等话。等了一会儿,我躺到了董某1家门前的公路上,后来听到了刘建民和别人说话的声音。我就起来骂刘建民,然后我俩就打斗到了一起。我感觉刘某8在这个过程中拧我的胳膊了,然后董某1把刘某8拽走了。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俩分开了,我躺在地上,刘建民站在旁边我俩开始互骂。董永花和闫某不知道什么时候到的董某1家门口。他们拉着刘建民不让我俩打架,然后把刘建民拽走了。时间不长120的车过来,然后我上了车。我肚子上被扎了四个口子,右胳膊肘部被扎了一个口子。我就记着刘建民用摔碎的啤酒瓶扎了我肚子一下,其他地方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没什么印象。 2015年9月1日陈述:2014年8月30日22时左右,我和刘建民到董某3家喝酒,当时我不知道是谁叫的我们到董某3家。我是跟着刘建民去的,去了之后才知道是董某3家。到了之后我们坐在客厅的西侧,我在北侧,南侧隔着人,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刘建民在我的南侧。就席间,因为喝酒的事我和刘建民起了冲突,他拿起一个空啤酒瓶往地上一摔,把瓶子摔碎了,我们互相骂,后来他拿着啤酒瓶追我,我往门口跑,跑到院里,快到门口的时候,他追上我了,然后他拿着啤酒瓶破损的那边扎我,扎到我肚子上,我就用拳头打他。刘某8也跟着跑出来了,他拦着我们不让我们打架。后来不知道怎么来到了公路上,我晕倒了,后来我起来的时候自己在董某1家门口那,我爬起来喊救命,后来建民过来了,我看到他之后,我知道肚子上的伤口是他打的,我就找他打架,期间他用手拧着我的胳膊,后来从我身后搂住我。后来有人拦着我们不让我们打架。一开始打架的时候院里有灯光,我和刘建民发生的争执,刘建民拿着啤酒瓶扎的我,我非常确定。我肚子上的伤就是在董某3家院子里扎的。 2015年10月13日两次询问笔录:当天刘某8拉着我的右胳膊,刘建民打的我,刘某8没有打我。 3、证人证言 (1)刘某8于2014年9月3日、2015年7月5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我和董某3、董某1、刘某2等人在王阜安村小吃部喝酒后。去了董某3家。去后我们又开始喝酒。没一会儿刘建民、刘某1陆续过去了。我正和我姑姑刘某4在别的屋里说话,听到刘某1不知道为什么和刘建民发生争吵。我听到争吵声,从屋里出来查看,发现刘某1和刘建民已经出去了,其他人还在客厅内坐着。我也没有出去查看。过了一会儿,我要回家,走到董某1家门口时我看到刘某1在路边嚷嚷,具体嚷嚷什么我没听清。我去拉刘某1发现其腹部有血,我拽他走,他不走,我就回家了。当时我只是拽着他的右胳膊了,没有拧他的胳膊。 我没有见刘建民和刘某1打架,但我在里屋听到客厅啤酒瓶响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见刘某1是怎么受伤的。我见他腹部有血,具体哪受伤了我不知道。我喝多了不记得刘某1右胳膊受伤没有。 2017年11月25日、11月26日接受询问。主要陈述我们在董某3家喝酒,刘某1找刘建民喝酒,刘建民不喝,我随口说替刘建民喝了,刘某1不和我喝。为此我俩争论起来,后来我姑姑刘某4叫我去了另一个屋里。我和刘某4在屋里说话时,听到客厅啤酒瓶倒地的声音。等了会出来发现客厅只有董某3、刘艳平还有刘艳平两个孩子。 (2)证人董某2于2014年9月15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大概半个月以前的一天晚上我和董华龙、董某3到王阜安村饭店吃饭,后来我父亲董某1、刘某2、刘某8等人陆续也去了饭店。过了一会儿,刘某1过去了,到我们屋喝了几个酒,然后去了别的屋。又等了一会儿,刘某1让我去他们屋喝酒我就去了,一会刘建民也过去了,当时他已经喝多了。刘某1要跟刘建民喝酒,刘某1喝了,刘建民没有喝,出去了,接着董某3过去了让我走。刘某1又提出和董某3喝酒,刘某2替董某3喝了,刘某1不算。刘某2把董某3找出去了。然后刘某1出来开始在外面嚷,嚷什么我没有听清,然后我们一块去了董某3家,当时在场的有刘某2、刘某8、董某3、董某1、刘某4和我,我们刚坐下刘某1过去了。我们让他坐下一块歇会,没过几分钟刘建民也过去了,坐在了桌旁。刘建民坐下没几分钟,不知道为什么就开始和刘某1嚷嚷开了。刘建民拿起了一个啤酒瓶站起来把瓶子摔了,手中拿着啤酒瓶的上半部分,一只手过去推刘某1,一只手拿着酒瓶朝刘某1肚子上扎,扎没扎到我没有看清,然后刘某1出去了,刘建民拿着半块啤酒瓶追了出去,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等了20来分钟。刘建民又回到我们桌上,接着我母亲刘某3去了董某3家说刘某1流着血,在我家门洞躺着呢,让我给他打110和120,我想回去:刘某4和刘某2不让我回去,刘建民出去了,出去时口中说:“不打算弄好了,还继续弄他。”等了一会儿我和刘某2、刘某8出去了要回家。走到半路上看到刘某1和刘建民正在我家门口公路上打架,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刘某8说刘某1肚子上有个大口子,我母亲看我过去了,不让我看,把我拉回了家。 我不知道刘某1和刘建民为什么在董某3家发生冲突,我感觉他俩应该是为了喝酒的事才发生的冲突。刘建民让刘某1走,刘某1不走,说什么了我没有听清。接着刘建民拿起啤酒瓶扎了刘某1,当时刘某1在门口坐着。刘建民一推刘某1把刘某1推到了门外,有没有扎着刘某1我不清楚。刘某1和刘建民出去后,谁也没有跟出去。当时董某3在上厕所事后董某3说他见刘建民拿着酒瓶追着刘某1出去了,刘某1不知怎么摔倒了,刘建民和刘某1打到了一起。后来刘某1说刘建民扎了他一下子,出血了,董某3还见刘某1捂着肚子来。具体情况董某3清楚。我回去的时候,见刘某1肚子上有血。具体他哪里受伤了我不清楚。 2015年7月4日、2016年1月25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董某3先出去了,说去厕所,刘建民和刘某1嚷嚷,他们两个先后出去了。过了10多分钟董某3拉着刘建民回来的。没一会,我妈妈刘某3过来说刘某1身上有血在我家门洞里。问我们谁打的。刘建民接上话说:“他还想找事。我过去弄死他”,后来刘建民就出去了。 2017年11月25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当时刘某1醉酒了,一直叨叨个不停,刘建民烦他了,就骂他“滚!”后来,刘建民就拿着碎啤酒瓶把刘某1追出去打了。在我家门口看东边也看到刘建民与刘某1相互扭打。我看到他们两次打架,别人没有参与打架。他俩以前没有矛盾。他俩在我村出了名的醉酒闹事。 (3)证人董某3于2014年9月11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们在饭店喝酒散场后,刘某2、刘某8、董某2、董某1等人又去我家歇着喝酒。等了一会刘某1和刘建民也过去了。过了没几分钟,我出去上厕所。在厕所看见刘某1从屋里出来了,刘建民拿着一个摔了的啤酒瓶跟着刘某1出去了。我跟着出去查看,发现刘某1和刘建民在我家门口西侧打到了一起,当时他们两个人都倒在地上,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清。接着刘某1站起来说刘建民拿着啤酒瓶扎着他了,出血了。刘某1站起来踹了刘建民一脚,然后就往西走了,刘建民起身去追刘某1。走到我家院墙西南角刘建民站住了。我过去把刘建民拽到了我家。刘建民在我家不知道什么时候出去了,后来我听到外面有人在嚷嚷。我就出去查看,当我走到董某1家门口,我看见刘某1将刘建民踹倒了,刘某1骑在刘建民身上掐刘建民脖子。刘建民起来用拳头打了刘某1两下子,我过去拉架让他们别打了,但是他俩不听,我就回家了。在我家门口西边看到刘某1用手捂着腹部。我不注意他身上是否有血,在南边公路上我见刘某1腹部有血。刘某1说是刘建民拿啤酒瓶扎的他,具体怎么扎的,我不清楚。刘某1和刘建民打到一起分开后,我听到刘某1说扎到他了。在我家门口西侧打斗时就刘某1、刘建民二人,后来我出去见了一部分。 (4)董某1于2014年9月11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大概10天以前的一天晚上8点多。我和我儿子董某2以及刘某8、刘某2等人在王阜安村饭店吃饭。吃饭时我听到刘某1和刘建民不知道为什么吵架了,后来我们就走了。回家后,我小姨子刘某4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他家再歇一会,说刘某2他们也在他家,我就过去了。我第一杯啤酒还没有喝完,刘某1过去了,坐在了我们桌上,紧接着刘建民也过去了。他俩过去没几分钟,不知道为什么就又嚷了起来。刘建民拿起一个啤酒瓶把啤酒瓶摔了,我劝他们别嚷了,刘建民说出去。接着刘某1和刘建民出去了,出去时刘建民拿着一个摔破了的啤酒瓶,别人谁也没有跟出去。过了20多分钟,刘建民又回了我们桌上,紧接着我媳妇刘某3给我打电话说我家里出事了,有人在我家门口嚷嚷,弄我家的门里。我就赶紧往回走,在我家房子东边碰到了刘某3。刘某3说出事了,刘某1在我家门那躺着,我就赶到我家门口去看,发现刘某1在我家门口公路上躺着。我问刘某1怎么了,是谁弄的他。刘某1站起来让我看他身上,因为天黑我没看清,刘某1说让我给他作证,说他身上的伤是刘建民打的。我说我没有见他们打架,我不会给他作证的。接着刘某1又躺在了地上,紧接着刘建民和董某3他们到了我家门口。刘某1见刘建民过去了,就起身一脚把刘建民蹬倒了。口中骂刘建民,并说全是你弄的我,今天晚上有你没我,有我没你。接着刘某1骑到了刘建民身上,好像是阻住了刘建民的脖子。我们就赶紧上去拉架,把他俩拉开了。不知道是谁说已经打了110和120,然后我就把刘某3叫回了家,再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 刘某1受伤后,过了两天,具体那天我记不清了,刘建民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每人出个千八百块钱,把这个事办一办(我感觉是刘某1受伤的事),我问他什么意思,我说没法办,凭什么要我出钱。刘建民说要是不出钱他就咬别人,我告诉他想咬谁就咬谁,就挂了电话。最近几天,刘建民的母亲不断的找我的家人,让我们出点钱把这件事处理一下,我都没有答应,因为我没有打刘某1凭什么让我出钱。 (5)证人刘某3于2014年9月11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我正在家中睡觉。听到外面有人在我家门口嚷嚷。我出去查看,发现刘某1用手捂着肚子,手上有血,我问他是谁弄得他,他也不说。口中嚷嚷着说:“二舅,这次我可对得起你了”,我看事情不好,就去刘某4家想问问他们知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走到刘某4家门口我碰到了刘某8。我问他谁和刘某1打架了他说不知道。我在屋门口碰到了刘建民,刘建民从屋里出来了说要打刘某1,我说可别,让他们回屋了,我回到家,看到刘某1已经躺在了我家门前的公路上,我没搭理刘某1把我家的大门锁上了,紧接着刘某1用头碰我家的门,我就开开了门。接着刘某8过去拉了刘某1一下,刘某1说你想打我吗,我一听事不对,就让刘某8回家了。紧接着董某1回来了,刘某1对董某1说让董某1给他做证,说是刘建民摔了一个酒瓶扎到了他的腰部,董某1说他没有看见,无法给刘某1作证。接着刘建民过来了,刘某1一脚把刘建民踹倒了,好像阻住了刘建民的脖子,然后我和董某3就赶紧往开拉他们,把他们拉开了。这时刘某2过去了说他已经打了110和120了,接着我就和董某1回家了。我没有见刘某1是怎么受的伤。他去我家时已经受伤了,刘某1说是刘建民摔了一个酒瓶扎的他。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看到刘某1用手捂着他的肚子一侧,手上还有血,具体哪受伤了我不清楚。 (6)证人刘某4于2014年9月13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我前夫是刘某1的亲舅舅。我和刘建民是村民关系,我是刘某8、刘某2的姑姑。 201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几点我记不清了,我和董某3、刘某8、刘某2、董某1、刘某1等人在王阜安村饭店吃饭、喝酒。当时刘某1找董某3喝酒,刘某2替董某3喝了,刘某1不高兴了。后来刘某8、刘某2、董某1等人到我家喝酒。不一会儿,刘某1过去了,我叫刘某8去别的屋和他谈家常,问他工作的事。当我和刘某8从屋里出来的时候,别人已经走了,这时董某3从外面回来了,说外面打架理,但没说谁跟谁打架,然后刘某8就出去了。等了一会儿,我在我家门口碰到了刘某8,刘某8对我说他在董某1家门口看到刘某1用头碰门了,他去拉刘某1,刘某1就说刘某8打他了,刘某8还说刘某1身上的血弄到他胳膊上了,刘某8劝我赶紧回家,我就回去了。 我当时在别屋和刘某8说话,没有在家中见到刘建民,没有在家中见有人摔啤酒瓶。我不知道刘某1怎么受伤的。 2018年5月7日证言:刘某1被伤害,我不知道是谁报警的,我的手机在我家桌子上扔着,我不知道谁拿我手机了。 (7)证人刘某2于2014年9月16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我和董某1、董某3、刘某8、董某2等人在王阜安村饭店吃饭。快结束的时候,董某3不知道去哪儿了,后来我在刘某1他们屋找到了董某3,刘某1让董某3喝个酒再走,我替董某3喝了。结果刘某1开始嚷嚷开了,嚷嚷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我喝了酒就和董某3走了。我们从饭店出来,一块去了刘某4家,想再歇-会。我们坐在桌上,没一会儿刘某1就过去了,接着刘建民也过去了。刚坐下没一会儿,刘建民和刘某1就开始吵架,那会儿我儿子在边上哭,我只顾着照顾我儿子了,具体他们吵什么我没注意。这时我听到摔啤酒瓶的声音。然后我就见刘某1和刘建民出去了,其他人没有跟着出去,他们出去干什么了我就不清楚了。出去时刘建民手中拿着摔了的啤酒瓶,在外面发生了什么事我不清楚。刘建民不知道什么时候又回到了董某3家,过了一会儿,我在董某3家院里碰到了刘某3,刘某3说刘某1躺在他家院里不动了。接着刘建民出去了,过了没一会儿。我记不清是谁说刘某1被扎伤了,我就出去看。当我走到董某1家门口时,我看到刘某1和刘建民打在了一起,刘某1把刘建民按在地上,用拳头打刘建民,我看到刘某1肚子上和胳膊上有血。具体他俩谁受伤了,哪儿受伤了我不清楚,因为当时我带着孩子,我看了一眼就走了。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看。当天晚上我听到刘某1说刘建民扎了他一下子,具体情况我没有见。 (8)证人闫某于2014年9月13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我开车走到董某1家门口东侧时,看到有一群人围在一起,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我下车查看,看到刘建民、董某3等好几个人在一起,董某1和刘某3在边上站着,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刘某1不知道怎么从东边过来了,口中说着:“我在地上躺着那么长时间,你们也不管我吗。”接着刘某1就和刘建民打到了一块,我赶紧上去把他俩拉开了,我让刘某1和刘建民别打了,但是他俩谁也不听我的,然后我就走了,并到刘建民家通知了他的父母,我没见其他人参与打架。 (9)证人董某4于2015年4月19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我听到外边有人嚷,嚷什么我不知道,我就出去看。在董某1家门口我见刘某1在那躺着,我见他当时身上有血,什么部位没注意,后来我走了。我没见谁打刘某1。 2017年12月15日陈述:当晚我在儿子董永江家看守母猪下小猪时,听到路边有人大嚷的声音,出于好奇我去北边看怎么回事,看到一个男子在我村路上躺着,刘某3也在场,走到跟前看是刘某1,这时一辆车路过。我和刘某3走到西边道口站了一会儿,我又去董永江家了。我和刘某3往西走路过刘某1身边时看到刘某1身上有血。我和刘某3离开现场没有看到其他人在现场,在现场没有看到冯某1。我记不清有没有对她说过这件事了,我爱人冯某1中间去董永江家看了我一下,没有陪着我去。 (10)证人冯某1于2015年8月27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刘某1是我二闺女董永华小姑子女婿。2014年8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有一天的晚上。我大儿子董永江家的母猪正在下小猪,我老头董某4在董永江管着下猪呢,23时左右,我想着董某4已经忙了一天了,我去叫他回来睡觉。我就从我家出门往东走,走到董某3家那排东侧,往西经过董某3家门前,因为董某3家开着门,院里着灯亮堂堂的,过了他家门口,我就往南走,我看到有三个人在南侧距离董某3家西侧夹道不远的地方吵架。并且争吵的声音比较大,相互撕扯着。我就返回来,因为我看到董某1和刘建民在屋里说话,董某1在东侧坐着,刘建民在西边坐着。我一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就从他家出来绕开西侧。我从东走绕着往南到我儿子董永江家。我跟我丈夫董某4,从我儿子董永江家就往回走,从西边由南往北走的,走到董某1家那排西边的时候我看到刘某1光着膀子,在地上跪着,嘴里喊着:二舅,我给你报仇了!我死也心甘情愿了。我两个就赶紧回家了,没理睬这事。 当时那三个人我看不清是谁,我当时听到刘某1正喊叫,具体是在打架还是在拉架我说不上。我看不清是否有人受伤,往回走的时候我看到刘某1前肩膀上有血,具体伤口在哪我看不清。我就赶紧走了,当时有谁在现场,具体的我也不知道。 2017年12月15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晚上11点多,我去儿子董永江家找董某4,走到董某3家门口时看到有人在董某3家打闹,我和董某4等了会往家走,走到董某3家门前××我老远××路上有两三个人打架,由于离的远没有注意几个人打。董某4说他们喝醉酒了。我俩绕道回家时听到刘某1说给他二舅报仇了。路过董某3家门口时我悄悄走到董某3家跟前,离屋门有两三米远,看到刘建民、董某1在客厅坐着。我没注意是否有别人,我看了一下就和董某4回家了。董某3家院内亮着灯。 (11)证人白某于2015年8月29日、2017年12月20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具体几月份我不清楚了,晚上22时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家和董某3家是前后邻居,我家在董某3家正后边。我听见有人在大街里嚷。我就出去了,我就顺着声音往南走,我看到有几个人在董某3西侧公路南边嚷。我一听就知道是刘某1在嚷嚷。嘴里还喊着“二舅我给你报仇”因为董某3现在的妻子就是刘某1的二舅妈。并且他们的亲事是我给撮合的。刘某1对他二舅妈的亲事不满意,之前找过我麻烦,我怕他们再发生什么事。我走到董某3家西侧的时候,看到董某3家的院子里亮着灯,我往门口一走门开着呢,我就往院里走,刚一进大门我看到客厅里亮着灯,董某1和刘建民在客厅里坐着呢。因为董某1是董某3的姐夫我知道出不了事,我就没往里走。当时我记得董某1、刘建民在茶几西边坐着,董某1在刘建民北边坐着,茶几东边是刘某4的侄子,董某3好像在刘某4侄子北边坐着,当时还有别人,但我没注意是谁,他们在客厅里说什么我没注意听。我看他们没打架我就走了。后来我原路返回,路上刘某1嘴里还喊着:二舅,我给你报仇! 2017年12月20日接受询问,主要陈述:我走到董某3家院内看到董某1、董某3、刘建民、刘某4的侄子在他家屋内客厅歇着,在正常聊天,没有争吵。我听到南边公路上有人大喊大叫。我也没有去看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我听村民说刘某1被打住院了。董某3家前台的灯是开着的,我从董某3家出来没有遇到人,我丈夫董国江听到有人喊“二舅,我给你报仇”,以为刘某1去董某3家打架,所以让我去看看。 (12)证人刘某5于2015年8月30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我和刘某1在灵寿县王阜安饭店那吃的饭喝的酒。酒后我把刘某1送到孙家庄村东庄那,我就回家了。过了1个小时左右,我怕刘某1没走回家我就给他电话,一开始不接,后来接了电话,他说在村药铺东边处理伤口。我就往过走,我到了之后看到有个120车在村东庄道口上,具体位置我说不上,当时刘某1已经躺到车上了,我问医生,没事吧,医生说:伤口比较大,需要住院治疗。刘国艳也在场,他直接跟着120急救车就走了,我回去开上我的车往灵寿县医院走,我走到医院的时候他们也到了,并且有警察在场,警察问了刘某1情况,后来安排好住院后我就回家了。 (13)证人刘某6于2015年8月30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刘建民给打电话,他说过来吧,有点事。我问什么地方,他说在村东庄上。我就和闫会敏过去了,到了之后我看到刘建民、刘某5、刘某1在东庄西边那。刘某1腹部流血了胳膊上也有伤口,120急救车在场。我和闫会敏、刘美海就把刘某1抬到车上。我就上了急救车,跟着上了灵寿县医院,到了医院后,刘某1不愿意接受治疗非要走。后来刘某5也过来了,我们劝他治疗伤口,紧接着警察来了,问了问具体情况。警察问:怎么回事?刘某1说:董某3、刘某7、建民!后来公安人员说先治伤口。后来我陪着刘某1在医院,没过多长时间我就走了。我不清楚刘某1如何受伤的。 (14)证人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刚过完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建民的父亲刘双林,和他母亲冯某2找到我,跟我说2014年8月底的时候刘建民受伤的事,让我在中间说说刘某1的家里,怎么赔偿刘某1的事,当时刘某1家要赔偿费用是十万元。刘双林和冯某2他们说,他们只能出五千元。他们两个还说参与打架的时候有别人,具体也没说是谁,别人也该出钱。我就去找刘某1家,跟他们说怎么赔偿的事,因为钱的数额差距比较大,当时调不成,这事就搁置下来了。2015年2月20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公安人员到刘建民家去抓捕他,刘双林就去找我,又说起来怎么赔偿刘某1。刘某1家说要五万元刘建民家说赔偿三万元。后来经过中间人说和,到2015年3月初的时候双方都说好了赔偿三万元。我们村的党支部委员刘彦平,给起草写赔偿协议的事,结果把协议写好了,双方也看了协议的内容,就差双方签字交钱了,过了一、两天,刘双林说三万元不现成,让刘建民去找钱。后来刘双林家不拿钱了,事也办不成了,结果这事就又搁置下来了。调解协议刘某1父母看了,刘双林和冯某2也看了,并且都同意调解。 刘彦平、刘双来、张书芳证言内容与张某证言内容基本相符。 (15)证人冯某2(系刘建民母亲)于2014年9月5日接受侦查人员询问,主要陈述:2014年8月30日晚上12点左右,闫会敏到我家敲门,说让我去村东庄去看看。我儿子刘建民和刘某1在公路上打架呢,刘某1捂着自己的肚子,还说董某3身上全是血,看情况董某3像是拉架的。我没有出去看。第二天上午,我碰到了刘某3和刘某4,问他们昨天晚上是怎么回事,刘真会说昨天晚上刘某1差一点把刘建民阻死了。他们也不知道打架是怎么回事。我后来给刘真会打电话,刘真会说是刘建民拿着酒瓶朝刘某1肚子上扎了几下子,穿了以后就走了,但打架时她没见,她没说是怎么知道的,她还说打架的时候没有刘某8。 4、书证 (1)刘某1住院病例11页:刘某1于2014年8月31日2时住院,9月29日16时出院。住院诊断情况和治疗情况。 (2)2017年11月8日刘美海(系被害人之父)提交的协议书一份:刘某1与刘建民于2015年3月1日,经部分村干部及村民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刘建民一次性赔偿刘某1人民币3万元整。2、刘某1对刘建民因本次打架一事导致公安机关追逃,负责向公安机关请求撤回立案。3、刘某1负责提供刘建民因公安机关撤案所需的有关手续,费用由刘建民负担。立协议人:刘某1、刘建民,经办人:张某、刘双来、张书芳、刘彦平。 该协议写有刘某1与刘建民的名字,但未按手印、未履行。 (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和抓获经过:刘建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上网追逃;灵寿县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2015年4月14日出具抓获经过:该局民警在石家庄市将正在购买彩票的刘建民抓获。 (4)情况说明一份:灵寿县公安局在侦查刘某1被伤害一案中,案卷材料中刘某2与刘某7系同一人。 (5)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同基本情况。刘建民在辖区居住期间,表现一般,无违法违纪等记录。 (6)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寿县公安局对冯某2阻挠抓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7)2014年9月21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接警后与刘某1取得联系。称其在去灵寿县上,让民警到医院等候。民警在县医院发现其腹部及胳膊被扎伤,且情绪激动浑身酒气。无法进行询问,且描述不清受伤的具体地点和见证人。民警劝其赶紧治疗后再进行询问。因系深夜且不清楚案发具体地点,民警在孙家庄村未找到案发现场,次日民警再次赶到现场时,现场已经变动,未发现摔碎的酒瓶。 (8)接处警登记表:显示2014年8月30日23时46分,报警人“刘某7”报警,电话号码为1520022535(经核实系刘某4使用)。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18年1月23日灵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公冀石刑勘[2018]1301260000002018010022号现场勘验笔录1份。制作现场示意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3张: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现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东口路旁董某1家门口东西向公路上,现场北侧是董某1家。东北侧为董秀发家,南侧是村内耕地,东、西两侧为公路。 现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东口路旁董某1家门口东西向公路上,董某1家大门朝南开启,进门为一门洞,院墙东侧为一村内胡同通往董某3家,胡同东侧为董秀发家。现场东西两侧为村村通公路,公路南侧系有一斜坡、坡上为耕地。 (2)辨认笔录 2014年9月23日,辨认人刘某1对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了辨认后指出3号照片上的人(刘建民)就是在孙家庄村将其扎伤的刘建民(附辨认说明)。 6、鉴定意见 2014年9月6日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灵寿司法鉴定中心[2014]伤鉴字第182号鉴定意见书(附鉴定机构许可证。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照片4张)。病历记载情况:胸背部可见多处皮擦伤,压痛,未及骨折征,腹部可见三处已缝合伤口,分别长约4.0厘米、5.0厘米、7.0厘米,右肘部可见约3厘米已缝合创口,术中见深达骨质,可触及骨擦感,右肘关节活动受限,手指活动稍差。入院诊断:1、右肘外伤。2、腹部软组织裂伤。3、胸背部软组织损伤。检验过程:2014年9月3日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1、左侧腹部有4处已缝合创口分别长2.1cm、1cm、3.5cm、6.5cm。2、右肘内上有已缝合创口长2.6cm。分析说明:1、根据提供材料及检验所见,损伤符合钝、锐性外力所致。2、据住院病历记录,经三名鉴定人分别测量创口长度共同鉴定“右上臂皮裂创口及左腹多处皮裂创口累计长度”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1]条之规定,已达轻伤二级。刘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已告知双方当事人。 7、视听资料 案发当日,民警在灵寿县医院门口出警视频,视频中刘某1声称其所受伤系刘建民用啤酒瓶扎伤:讯问视频两份。 8、住院费、门诊费、鉴定费等费用票据。 原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民犯故意伤害罪,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刘建民的供述、证人董某2、董某3、董某1、刘某7的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刘建民持摔碎的啤酒瓶在董某3家院子里扎伤刘某1肚子的事实。但对刘某1右胳膊肘部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被害人刘某1的多次陈述互相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是被告人刘建民所致,不能证实其胳膊肘的伤是如何形成的。故刘某1胳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刘某1肚子的伤口达不到轻伤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民致刘某1为轻伤二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伤后医疗费等费用,因刘某1胳膊的伤不能确定是被告人刘建民所致,故对其费用予以酌定扣除10%,其余部分由刘建民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民无罪; 二、被告人刘建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伤后医疗费等费用14287.12元(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公诉机关抗诉称,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刘某1胳臂上的伤系被告人刘建民所致,系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1、原判认定了被告人刘建民持摔碎的啤酒瓶扎伤被害人刘某1肚子的事实,不认定致伤右上臂存在错误。被害人刘某1的住院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其案发当日因腹部、胳臂处受伤进行住院治疗;证人证言、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等证据指向具有一致性,证明刘建民持摔破的啤酒瓶与刘某1发生厮打后致刘某1受伤;鉴定意见所附照片显示被害人腹部、胳臂处损伤情况均与认定的作案工具形成的伤情特征相吻合,且未显示其身体有他伤痕迹,原审在未认定有他人参与打架,且无证据证明有其他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将腹部、胳臂处伤情的形成原因进行分割,而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认为“被害人刘某1的多次陈述相互矛盾”确属错误,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处警视频、询问视频资料,证明刘某1指认其腹部、胳臂处伤系刘建民用啤酒瓶扎伤,其表述仅仅是对具体形成时间、形成地点或详细过程存在记忆不深刻之处,但以上证据中均明确指认刘建民持摔碎的啤酒瓶将其致伤。鉴于案发时,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喝酒,刘某1酒后客观上存在对腹部主要伤情记忆深刻、对胳臂处较轻的伤情记忆不深的情况,其在表述胳臂处伤情时存在细微处的不同符合常理,不应据此认定“被害人刘某1的多次陈述相互矛盾”。另外,证人董某3、董某2、董某1、等证人证言指向一致,证明刘建民与刘某1发生厮打,且全程无其他人员参与打架,与被害人陈述、处警视频资料相印证,充分证明刘某1系刘建民所伤。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意见。认为原判仅因被害人刘某1无法准确陈述其右上臂致伤原因就不予认定,予以分割,明显错误。被害人刘某1与被告人刘建民打斗过程中,精神高度紧张,且为饮酒后,事后无法完全记清致伤原因完全符合客观规律,住院病历能够证实刘某1受伤住院,系新伤。证人及多名证人均能证实案发当天,仅有被害人刘某1与刘建民发生打斗,没有第三人参与,能够排除第三人致伤的可能性。被告人、被害人、多名证人均能证实被害人在打斗前胳臂未受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称,原判扣除其医疗费等费用10%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辩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刘某1厮打,没有伤害被害人。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晚上,刘建民与刘某1在王阜安村饭店因喝酒发生争吵,后二人又先后到董某3家喝酒,在场的有董某3、董某1、刘某7、刘某8等人。二人因喝酒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建民摔碎一个啤酒瓶,并持半截啤酒瓶追刘某1到院子里,刘建民持摔碎的啤酒瓶将刘某1的肚子扎伤。经灵寿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1的伤为1、“左侧腹部有四处已缝合创口分别长:2.1cm、1cm、3.5cm、6.5cm。2、右肘内上有已缝合创口长2.6cm。”鉴定意见为“右上臂皮裂创口及左腹多处皮裂创口累计长度”已达轻伤二级标准。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伤后在灵寿县医院住院治疗29天,共计各项经济损失1587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经二审当庭核实的、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全部证据。 2、上诉人刘某1当庭陈述。案发当晚喝了半斤到七两白酒。打架的时候只知道肚子被刘建民用啤酒瓶扎伤了,没到医院之前不知道扎伤了几个口子,胳膊上的伤是在打斗过程中,刘建民用啤酒瓶扎的我。 3、上诉人刘建民二审当庭辩解。案发当天喝了半斤白酒,没有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争吵,也没有打他。 各方当事人均无其他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抗诉不当,上诉人刘建民、刘某1上诉理据不足,均不予采纳,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淑秀

审判员  贾 虹

审判员  霍晨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