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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2执1576号

吴明华、敬晓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8-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明华;敬晓雄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吴明华,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敬晓雄,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吴明华与被执行人敬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0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明华申请被执行人敬晓雄给付欠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公告费61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