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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978号

张艳军、席居阔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艳军;席居阔;张建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97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军,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席居阔,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张建炯,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张艳军、席居阔与被执行人张建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86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炯的银行存款及收入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