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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73号之一

赵其鹏、黄燕诉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其鹏;黄燕;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其鹏,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定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赵其鹏、黄燕与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57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全部货款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