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其鹏,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黄燕,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现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高定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赵其鹏、黄燕与昌吉市绿菜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579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全部货款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蒋根军
审判员 王学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兴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