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刑终286号 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伟,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学军,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浙06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俞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俞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俞伟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俞伟撤回上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楼小莉
审判员 祝叶飞
审判员 翟金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