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5153号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凤凰北路33号28、29幢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23790128。
负责人:徐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杏梅,该公司职员。
被告:赖晓军,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赖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欣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