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27民初1868号
原告:李红霞,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路小会,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东东(路小会之子),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李红霞与被告路小会、张东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霞、被告张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小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路小会、张东东支付张满堂所欠材料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份路小会丈夫、张东东之父张满堂装修怡盛苑1号楼4单元402、怡盛苑2号楼3单元1101的房子时,在其处购买装潢材料,共计欠材料款11000元,张满堂出具欠条1张。经催要,支付6000元,下欠5000元,后张满堂病故,其向路小会、张东东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 路小会未答辩。 张东东辩称,其父亲张满堂生前在李红霞处购买装修材料属实,欠条系张满堂书写,两套房子现由其和母亲分别居住。但其父生前在最后一个月支出几万元,已经支付该笔欠款,再不同意支付欠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红霞在镇原县城经营建材生意。2017年11月份路小会丈夫、张东东之父张满堂在李红霞处购买装修材料,用于装修怡盛苑1号楼4单元402、怡盛苑2号楼3单元1101房子,共计欠款11000元,张满堂书写欠条1张,后支付6000元,下欠5000元张满堂在欠条上签字认可。2019年5月4日张满堂因病去世。怡盛苑1号楼4单元402、怡盛苑2号楼3单元1101分别由路小会、张东东居住。张东东陈述张满堂生前已支付李红霞欠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张满堂病故后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即楼房两套,路小会、张东东继承了该财产并实际居住,且该债务系装修两套房子形成,路小会、张东东应当清偿因装修房子所负的债务。故李红霞要求路小会、张东东支付所欠材料款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张东东辩称其父亲张满堂生前已付清李红霞材料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该辩解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路小会、张东东支付李红霞材料费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路小会、张东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满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莹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