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6执2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入岭,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丁腾龙,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入岭与被执行人丁腾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6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丁腾龙于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刘入岭租赁欠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入岭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腾龙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丁腾龙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丁腾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腾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文书所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入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腾龙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刘入岭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入岭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丁腾龙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刘入岭发现被执行人丁腾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景军
审判员 赵成杰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英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