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404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寺前镇寺前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91610525MA6Y7WCJ6G。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13-1,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79748112XY。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7)陕04执305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以陕西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404执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保祥
审 判 员 陈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慧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