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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执401号

王常寿与白格日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常寿;白格日乐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常寿,男,1977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户。 被执行人白格日乐图,男,197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常寿申请执行白格日乐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其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