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朱红武,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邱文华,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宋倩兰,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武与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现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在银行的存款33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332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