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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执1001号

朱红武与邱文华、宋倩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红武;邱文华;宋倩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朱红武,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邱文华,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宋倩兰,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武与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现应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在银行的存款332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文华、宋倩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332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