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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5195号

高永伟与商丘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永伟;商丘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2民初5195号

原告:高永伟,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向阳,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胜利东路与通达五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95314351T。

法定代表人:邱文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永伟与被告商丘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高永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对被告出租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30#101、102、103、118、119号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上半年,被告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原告在内的数百商户前来投资、经营被告管理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当时被告承诺,只要原告等人承租被告商铺,原意给予众商户减免租金、10年内拥有优先续租权等在内的诸多优惠政策,实现三方共赢的市场局面,并且强调如果市场不成熟,将继续执行优惠政策减免租金。在此背景下,原告等众多商户与被告签订了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商铺租赁合同书》。其中3年的合同期限也是格式条款(2018年12月18日到期)。当时租金不足4元/平方米/月。另,每户缴纳5000元的经营保证金。原告花费巨资对承租的商铺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精美装修,并在市场极其惨淡的情况下,坚持经营。2018年10月,在租期即将到期前,被告突然以格式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等众商户,租金上涨到27元/平方米/月,且合同三年一签,租金逐年递增10%。被告出台的租金价格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等众商户的承受能力。另,一、二期商户在一个市场经营,经营同类商品,而经营成本却大不相同,直接导致原告在内的众多一期商户失去竞争力,无法继续经营。被告已违背了三年前招商引资时的承诺,也有违《合同法》“平等、互利”的立法宗旨。

原告等众商户在与被告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寻求政府帮助,中州办事处政法委书记王坤曾主持双方调解,王坤书记实地查看市场后,亦明确表示该地区并未形成市场规模,要求被告降低租金,当时被告答应降低,但后又对政府主持的调解弃之不顾,仍以告知书中的价格执行。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三年格式条款期限到期、原告等众商户已装修的优势情形,违背承诺,恶意大幅上涨租金,已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对被告出租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30#101、102、103、118、119号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另,被告违背承诺将租金大幅上涨,若原告无法续租,对原告装修及投资的物品损失,应折价赔偿。

原告为寻求一个公平公正的租金价格,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商丘上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的优先承租权,该涉案权属关系不是法定的,是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基础的上,才会产生。优先承租权是指在不动产租赁的关系中,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出现违约行为,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涉案房屋,需要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故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原告在内的数百商户前来投资、经营被告管理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原、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由被告提供的合同《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商铺租赁合同书》。租赁被告出租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30#101、102、103、118、119号商铺,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市场暂定开业时间2015年7月1日,若开业时间逾期超过两个月,期限相应顺延。合同期满后,原告有意续签合同,须于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并于届满前一个月内与被告达成续约合同,否则被告有权不予续约。物业管理费免收期2年,总面积为191.1平方米,租金总额56000元,经营保证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租期即将到期前,被告以格式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原告,一层商铺租金27元/平方米/月,二层商铺20元/平方米/月,临街一拖一商铺25元/平方米/月,且合同三年一签,租金逐年递增10%。如需续约,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携带原《商铺租赁合同》及相关证件至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招商部办理相关手续。2018年12月18日合同到期,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续租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未在合同中约定优先承租权,法律中也没有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原告有意续签合同,须于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并于届满前一个月内与被告达成续约合同,否则被告有权不予续约。2018年12月18日合同到期,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续租协议。故原告要求确认对被告出租的商丘亿丰国际商业博览城30#101、102、103、118、119号商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永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永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