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1012执289号

杜玉明与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玉明;朱志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杜玉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执行人:朱志军,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杜玉明与被执行人朱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75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经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5日两次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2019年6月5日本院至扬州市××区仙女镇××新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陈修怀

审判员 樊中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