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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恢1284号

宋继成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继成;王艳明;埃贝斯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恢1284号

申请执行人:宋继成,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埃贝斯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宣庄户村村民委员会北侧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艳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艳明,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宋继成申请执行王艳明、埃贝斯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8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9日恢复原(2017)京0113民初18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9686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艳明名下房产一套,已执行回案款80508.76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艳明名下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89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马中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