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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1民初331号

孙火虎与涂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火虎;涂存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21民初331号

原告:孙火虎,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涂存福,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孙火虎与被告涂存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2月1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火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涂存福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火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即1.5分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报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5日,被告因承建郎溪县幸福小区工程缺乏资金,遂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孙火虎人民币贰万元,利息1分5厘。”事后,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被无理拒绝。原告你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孙火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2份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整的事实。被告涂存福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相关联,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孙火虎从事钢材销售,2013年2月25日,涂存福将因承建郎溪县开发区复兴安置区工程,在处购买钢材的尾欠款的20000元,向孙火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孙火虎人民币贰万元,利息1分5厘。”借条出具后,涂存福一直未归还该笔借款,孙火虎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应当清偿。涂存福尚欠原告孙火虎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孙火虎要求判令被告涂存福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的借款利息,应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涂存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火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从2013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涂存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忠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岑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