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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执1160号

xx、x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被执行人xxx,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豫1623民初xx号民事xx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x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款项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亚飞

审判员  苑庆宏

审判员  高艳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