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99号丁如荣:本院在审理你与王建军、南通亿可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鼎沣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南通鼎沣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西亭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10×××20,应冻结金额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2、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南通鼎沣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西亭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06240051010000078865,应冻结金额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3日。3、于2019年6月13日轮候查封了南通亿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亭居8、13组1幢、3幢、5幢不动产和位于西亭镇西亭居8、13组1幢、2幢不动产,查封时间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有抵押,抵押金额230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