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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执68号

罗成志、唐九斌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罗成志;唐九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执68号 申请人罗成志,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唐九斌,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罗成志与唐九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02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