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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652号之一

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甲子路56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惠红。

被执行人: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任翠河。 关于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5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欠款每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8年3月16日的违约金为15304.63元,2018年3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欠款55330元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509.27元。因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