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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执保657号

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錾博勒投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苏州錾博勒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19)苏0612执保657号苏州錾博勒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19年6月5日冻结了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10,应冻结金额1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14794.9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于2019年6月5日冻结了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南通通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0×××64,应冻结金额1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680018.93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3、于2019年6月5日冻结了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佳木斯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4×××89,应冻结金额12000000.00元,已(实际)冻结425592.50元,冻结时间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你方若逾期不起诉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