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821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赖柱南,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勇志,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李培新,男,199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赖柱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08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培新赔偿3663.7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赖勇志和龙佳敏(系李培新母亲)于2019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龙佳敏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现金3920元(含案件受理费250元、逾期履行金6.27元)给赖勇志,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已缴纳)。赖勇志表示自愿部分放弃逾期利息,认可李培新已清偿本案所有债务。
本院认为,(2019)桂08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