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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80号

候乔常、魏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候乔常;魏飞;刘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候乔常,男,汉族,1959年8月16日生,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魏飞,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执行人刘桂英,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现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候乔常与被执行人魏飞、刘桂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8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候乔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2个账户(实际控制金额32.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飞、刘桂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明

审判员: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  蔡  小  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