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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5执1242号

赛罕区豪彩涂料厂与倪仲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赛罕区豪彩涂料厂;倪仲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赛罕区豪彩涂料厂,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倪仲鹏,男,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倪仲鹏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该车辆已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国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