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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民终1302号

林康弟、梁上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康弟;梁上富;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8民终1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康弟,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上富,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日成,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路口新村139号。

法定代表人:刘锦明,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娟,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上富、林康弟与上诉人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7)粤088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收《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161.2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川市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小红

审判员  郑玉莲

审判员  林 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莫晶莹

书记员李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