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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7民初5782号之一

姜俊辉、刘杰娥等与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俊辉;刘杰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07民初5782号之一反诉

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光,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公司总经理。反诉

被告:姜俊辉,男,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反诉

被告:刘杰娥,女,汉族,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帆、陈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姜俊辉、刘杰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1元,由反诉原告襄阳市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