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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执恢109号之三

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03执恢1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莞韶产业园五楼。

法定代表人:谭宜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华、刘炼鑫,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坪田村。

法定代表人:许果。

被执行人:张岚贞,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许果,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黄贵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现下落不明。 关于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付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10746970.84元;

二、被告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付违约金1074697.08元;

三、被告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

四、被告张岚贞、许果、黄贵生对被告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名下的粤F×××××、粤F×××××小客车,139台生产设备、113台生产设备、32台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具体情况见附件),被告许果持有的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90%的股权,被告黄贵生持有的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10%的股权,经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名下有114台机器设备,经变价处理得1242882.32元,扣除执行费14828.82元、评估费11000元后余1217053.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案外人韶关市曲江区龙腾钢铁有限公司对其中6台机器设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待判决后才能依法处理。 2、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名下有粤F×××××、粤F×××××小客车,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4、查明被执行人许果、黄贵生名下分别有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90%、10%的股权,因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无财物报表等,无法进行变价处理。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案外人韶关市曲江区龙腾钢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9529917.34元及违约金1074697.08、律师代理费8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203执恢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利胜德合金钢有限公司、张岚贞、许果、黄贵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