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24执271号

刘丰玲、潘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丰玲;潘海平;沈秋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4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丰玲,女,生于1964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潘海平,男,生于1958年8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沈秋云,女,生于1962年2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刘丰玲与被执行人潘海平、沈秋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豫1324民初36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潘海平于2018年11月1日起每月30日前偿还刘丰玲5000元,分10个月还清;于2019年8月31日前偿还刘丰玲借款5万元,被告沈秋云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海平、沈秋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向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