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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22执335号之一

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贵州省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22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息烽县永靖镇解放北路筑北商业大道A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6225295238

法定代表人:杨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忠友,男,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住贵州省息烽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军,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051102054。

被执行人:刘孝贵,男,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孝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孝贵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息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62450.31元及相应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34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9日达成长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122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军

审判员 魏厚江

审判员 杨熙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