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7执恢3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洪福,主任。
被执行人:李岗,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执行人:赵丽英,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岗、赵丽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7行审2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6136元,被执行人赵丽英、李岗应承担执行费8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以下执行行为及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法院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岗、赵丽英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岗、赵丽英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赵丽英名下有津N×××××号汽车一辆,已在登记机关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名下无房产、股权、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被执行人李岗、赵丽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4月15日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岗、赵丽英住所地的当地基层组织及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被执行人李岗、赵丽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焕勇
审判员 姚宝山
审判员 冯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