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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7408号

刘家文、荆长华等与天津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刘家文;荆长华;黄国娟;韩进峰;天津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7408号

原告:刘家文,男,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荆长华,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黄国娟,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韩进峰,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7-6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时杰,董事长。四原告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刘家文、荆长华、黄国娟、韩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四原告刘家文、荆长华、黄国娟、韩进峰负担。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