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7408号
原告:刘家文,男,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荆长华,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黄国娟,女,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韩进峰,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天津恒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7-6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吴时杰,董事长。四原告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刘家文、荆长华、黄国娟、韩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四原告刘家文、荆长华、黄国娟、韩进峰负担。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