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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恢202号

陈俊华、张瑞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俊华;张瑞霞;赵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华,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张瑞霞,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赵波,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402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作出(2018)豫1402执恢1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瑞霞名下位于梁园××神火大道西株州路南建行家属2号楼1单元3层东房产一套(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4字第**),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瑞霞名下位于梁园区神火大道西株州路南建行家属2号楼1单元3层东房产一套(证号:商丘市房房权证2004字第**)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文书)

审判长 窦 军

审判员 董俊杰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