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汤盼盼,女性,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随县。
被执行人:随州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随州本院在执行汤盼盼与随州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3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