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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4309号

贾立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贾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30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潮白河大桥东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琪,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立明,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4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