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冀0628执808号 本院在执行赵军鹏申请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阳县华澳纺织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