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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执1155号

王某、牛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牛某,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生于曲靖市麒麟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麒少民初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00元,执行费161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其名下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1200016126032889、62×××23的银行账户作出了冻结(冻结金额约1100元),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有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