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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8民初1824号

张松与王成帮、阳泉市永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松;王成帮;阳泉市永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平定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8民初1824号

原告:张松,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宁晋县。

被告:王成帮,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阳泉市永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汇丰商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俊芬,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定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占芬,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支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金地园小区4-底商-2/div>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松与被告王成帮、阳泉市永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平定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郊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帮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帮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撤回对被告王成帮的起诉。

审判员  屈书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天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