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执6号
申请执行人:徐XX,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翟店镇羌城村连家街135号,身份证号码为140481198803066431。
被执行人:杨XX,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徐XX与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9)晋040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立即向申请人徐XX支付借款本金635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杨XX承担案件受理费6504元、执行费8750元;以上共计650254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50254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晋元
审判员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史会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