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2301刑初42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英果,女,1966年10月8日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彝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9年4月23日由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星宇,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生态刑诉[2019]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英果犯失火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英果及其辩护人陈星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8日上午10时,被告人李英果在兴义市威舍镇下德赫组(小地名:小箐边)挖地,中途将地里的树叶收集点燃,后起风将燃烧的树叶吹向旁边的杂草,引燃森林,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勾绘测算,过火面积为129亩,受害面积129亩,地类属于未成林造林地,造林资金每亩331.75元,经济损失折算共计42795.75元(331.75元/亩×129亩)。李英果在救火过程中被烧伤,后经群众报案,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指控,被告人李英果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造林承包合同、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刘某1、金某、刘某2、亢某的证言;兴义市林业局《关于威舍镇青龙村小青山火灾情况的鉴定意见》、火灾现状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绘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和被告人李英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果过失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9亩(8.6公顷),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英果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英果是过失犯罪,犯罪后积极参与灭火,悔罪态度积极,其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英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启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