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7执124号

刘锦洪、邝振发、谢金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20-03-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锦洪;邝振发;谢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刘锦洪,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邝振发,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执行人:谢金梅,女,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 本院在执行刘锦洪与邝振发、谢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锦洪与被执行人邝振发、谢金梅就(2019)粤0117执124号执行案达成和解,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自2019年6月20日前第一期还款10000元,其后于每月20日前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17执124号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长志

审判员  张冠军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