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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03执204号

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6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芳;赵华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芳,女性,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曾都区。被执行人赵华均,男性,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芳、赵华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3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元元 来自: